(2017)黑810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某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鑫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鑫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尹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鑫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20475-4,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24队尚志路路东养殖场1号。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鑫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鑫米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尹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郭泽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召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