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永江、赵峰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永江,赵峰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江,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峰华,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上诉人许永江因与被上诉人赵峰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永江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通知后,上诉人许永江明确表示不予预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永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