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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永江、赵峰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永江,赵峰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江,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峰华,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上诉人许永江因与被上诉人赵峰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永江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通知后,上诉人许永江明确表示不予预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永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