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淑珍与邹广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珍,邹广君,慕呈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孙淑珍,女,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赵鸣皋,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广君,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慕呈呈,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珍与被执行人邹广君、慕呈呈(2015)芝只民初字第2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广君、慕呈呈的存款人民币676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兴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