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市永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永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837号之一原告:泉州市永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安吉路玉田工业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4FM76X。法定代表人:吴文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娜,女,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庭丰,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娟,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泉州市永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永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泉州市永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少华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