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868号原告:王某,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张某1,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张某2,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8元,邮寄费66元,合计37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佳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佳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