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北占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河北占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699号原告: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规划八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潘建良,任董事长。被告:河北占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毛庄村村东100米处。法定代表人,李占兵,任总经理。被告:李占兵,男,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占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用于保全担保的潘建良所有的坐落在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384号丙单元802室房产一套;二、查封二被告所有的房产、车辆或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总计金额为45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