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友胜与杨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胜,杨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984号原告:王友胜,男,生于1969年10月1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兵,渠县临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宝林,男,生于1985年10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胜与被告杨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王友胜负担。审判员 黄��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