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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汝城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437号原告刘汝城。委托代理人朱光清,湖南蓝天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项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有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国恩,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项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城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昌炎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人民陪审员  王邦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