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瑜与户宋增、杨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户宋增,杨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65号原告:张瑜,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户宋增,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杨汉英,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张瑜诉被告户宋增、杨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记员丁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