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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袁立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袁立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307号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3595-6。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和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益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紫蓬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7848H。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被告:袁立新,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袁立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本院2017年4月12日确认: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已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袁立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