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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阳新里20-5-101。法定代表人:唐国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村村南50米。法定代表人:于富星,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富星,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永革审判员  张志文审判员  陈 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