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阳新里20-5-101。法定代表人:唐国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村村南50米。法定代表人:于富星,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富星,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永革审判员 张志文审判员 陈 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