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叶建康申请执行梁忠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康,梁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康,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被执行人:梁忠树,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叶建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忠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8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5)都江执字第154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690号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544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6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