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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伟与丁小宝、王常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丁小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29号申请人:李伟,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丁小宝,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李伟与丁小宝、王常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春归苑某幢某室房屋,保全金额12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小宝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春归苑某幢某室房屋(以12万元为限),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