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乐天文化活动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弗鲁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乐天文化活动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弗鲁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乐天文化活动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花季街30号。法定代表人:袁煊,执行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晔,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弗鲁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下南街82号806房。法定代表人:徐明丽,总经理。原告广州市乐天文化活动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弗鲁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告广州市弗鲁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乐天文化活动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的租金12822.58元及滞纳金、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66677.42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分担费用2535元、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电费3077.15元、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水费40元;如果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广州市弗鲁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51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7日,广州市乐天文化活动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以广州市弗鲁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152.15元,执行费为11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弗鲁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弗鲁恩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