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燕娜与户县草堂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黄堆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娜,户县草堂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黄堆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001号原告:杨燕娜,女,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玉娥,女,195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军前,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杨小户,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燕娜与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堆村委会)、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黄堆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燕娜之委托代理人吴玉娥与被告黄堆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何慧明、被告黄堆村六组组长杨小户之委托代理人何慧明均到庭参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燕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堆村六组给付原告承包地款850元,被告黄堆村委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与城镇居民严冰结婚,受国家政策影响,户口无法迁出。2013年,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他人承包,土地承包款随行就市每年增加。2016年,被告黄堆村六组向该组每位村民分配土地承包款850元,但被告却未给原告分配。后经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堆村委会辩称,原告系被告黄堆村六组村民,被告黄堆村六组自行对外发包土地,土地承包款的收取及分配亦由被告黄堆村六组自行决定,与被告黄堆村委会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堆村六组辩称,虽然原告户口在被告黄堆村六组,但原告结婚后一直没有将户口迁出,且没有承包地,村民按照集体决议不同意给出嫁女分配土地承包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两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因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户口本、户籍证明信和黄堆村关于户口问题的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故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系被告黄堆村六组村民。2012年,原告与城镇居民严冰登记结婚,但其户口一直留在原籍。被告黄堆村六组以该组名义将部分土地对外发包。2016年农历10月10日,被告黄堆村六组向该组每位村民分配土地承包款350元。2016年农历12月27日,被告黄堆村六组又向该组每位村民分配土地承包款500元。被告黄堆村村委会没有参与被告黄堆村六组发包土地及承包款收取分配事宜,但被告黄堆村六组依据被告黄堆村委会于2009年9月1日制定的《黄堆村关于户口问题的公告》及村民集体决议,以原告出嫁为由没有给原告分配2016年两次分配的土地承包款共计850元,该公告第二条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结婚出门女子户口在村组的都不享受我村村民待遇,对于这部分人以前在村组所分的土地不予追究。2009年9月1日后收回土地,因各组土地变更时间不一致,可采取承包方式收回承包费”。后来,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土地承包款无果,其于2017年2月14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黄堆村六组是否应该给原告分配2016年土地承包款850元;2、被告黄堆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婚后户籍一直留在原籍黄堆村六组,具备被告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被告黄堆村六组以原告出嫁为由未给原告分配土地承包款850元之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该组村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黄堆村六组给付土地承包款850元之请求合法有据。因被告黄堆村六组依据被告黄堆村委会制定的公告进行分配,且被告黄堆村委会对被告黄堆村六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故被告黄堆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黄堆村六组给付土地承包款850元,并由被告黄堆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第六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燕娜土地承包款850元;二、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户县草堂镇黄堆村第六村民小组应将所负担之诉讼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天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