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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静宇与易钢桥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宇,易钢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宇被执行人:易钢桥申请执行人张静宇与被执行人易钢桥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