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静宇与易钢桥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宇,易钢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宇被执行人:易钢桥申请执行人张静宇与被执行人易钢桥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