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x1;李x2;李x3等与李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1,李x2,李x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526号原告:李x1,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李x2,女,1954年8月3日出生。被告:李x3,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原告李x1、李x2与被告李x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x1、李x2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1、李x2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1、李x2撤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