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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x1;李x2;李x3等与李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1,李x2,李x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526号原告:李x1,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李x2,女,1954年8月3日出生。被告:李x3,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原告李x1、李x2与被告李x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x1、李x2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1、李x2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1、李x2撤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