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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土发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土发,郑亚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3003753809X。法定代表人:吴爱银,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君,清流县田源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黄土发,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郑亚蓉,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土发、郑亚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土发、郑亚蓉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以被执行人黄土发、郑亚蓉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余款双方已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150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依据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修改,情势已变更,为了计划生育工作前后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3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永德审判员  江金水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