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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希树、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树,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陈希树,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希树与被执行人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西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16019.76元及利息。2017年3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4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3800元(含利息、执行费),2017年4月13日本院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西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