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吉林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海君石材厂诉王军、李忠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海君石材厂,王军,李忠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316号原告:吉林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海君石材厂,住所:蛟河市天岗镇大桥村。经营者:于海君,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蛟河市天岗镇。被告:王军,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民乐乡。被告:李忠华,男,49岁,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原告吉林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海君石材厂与被告王军、李忠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海君石材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海君石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海君石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收。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