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风林诉被告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林,平定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02行初18号原告赵风林,男,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告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春伟,职务局长。原告赵风林诉被告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平定县人民政府进行居民宅基用地登记、发证时,根据当时的政策,原告提供所有手续均符合发证的要求,并且镇政府、街道居委会经审查均同意发证,但被告却没有核准并发证。此后原告一直找被告解决此事,2017年1月被告给原告送达信访答复意见,认为原告不具备发证条件。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办理位于平定县城里某街道某号院大北房、小北房、小南房、西房十二间居民宅基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原告要求办理居民宅基用地使用证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本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风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玫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