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魏尚银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16刑初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东庄村×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殿云、代理检察员高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于2017年2月20日2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新丰村东河道东岸砂石料场内,驾驶铲车作业时由于疏忽大意未发现在其车后的被害人杨增利,不慎将被害人杨×1撞倒并碾轧,造成杨×1(男,殁年53岁)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1符合被碾轧头部、左侧胸部及左上肢,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魏×于2017年2月20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3月29日,宋×1(被告人魏×雇主)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杨×2、于×、吴×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魏×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魏×的供述,证人杜×、杨×2、宋×2、宋×1、王×、席×、黎×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怀柔北220KV变电站基础土方分包合同复印件,和解协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景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