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春元、赵春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元,赵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春元,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赵春雷,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春雷银行存款485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