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董明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董明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来福门松台大厦1幢1901室。法定代表人:杨昌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明静,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周春波、虞聪慧,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明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9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启东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