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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小东、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东,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588号案外人:吴春芬,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案外人:张幼军,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执行人:王小东,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鹏,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栗世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小东与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春芬、张幼军于2017年3月9日对执行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神仙树大院的22楼负1楼593号车位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吴春芬、张幼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吴春芬、张幼军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春芬、张幼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邱家德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