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建明,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民初221号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飚。委托代理人:黎钰,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玉娇,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黄巧明人民陪审员 吴月娥人民陪审员 檀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