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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付义满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义满,王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付义满。被执行人王赛锋。付义满申请王赛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