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付义满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义满,王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付义满。被执行人王赛锋。付义满申请王赛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