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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晓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晓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30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晓玲,女,曾用名:曾新婴,1991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晓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顺珠,被告人曾晓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7时49分许,被告人曾晓玲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沿省道西港线从龙海市港尾镇方向往浮宫镇方向行驶,至龙海市浮宫镇际都村路段时,闽D×××××号小型轿车车头正面于路右快速机动车道内碰撞到前方同向由高某1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尾部,造成高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8日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曾晓玲于事故现场报警并向出警的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高某1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晓玲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高某1不承担本事故责任。另查明,2016年12月30日,曾晓玲与高某1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曾晓玲赔偿高某1亲属90000元,其他赔偿项目由高某1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高某1亲属对曾晓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晓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归案证明、发破案报告、曾晓玲的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高某2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晓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曾晓玲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晓玲已赔偿被害人高某1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曾晓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根据曾晓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曾晓玲适用缓刑,但曾晓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晓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昊蓝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