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源龙与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源龙,杨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19号之一原告:何源龙,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杨兰,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何源龙与被告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何源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源龙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何源龙负担。审 判 长 王琼娇人民陪审员 杨柳芳人民陪审员 仝天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