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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源龙与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源龙,杨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19号之一原告:何源龙,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杨兰,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何源龙与被告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何源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源龙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何源龙负担。审 判 长  王琼娇人民陪审员  杨柳芳人民陪审员  仝天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