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李鑫、于涛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李鑫,于涛,孙雅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7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西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瑶瑶,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鑫,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于涛,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孙雅宁(曾用名孙先翠),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枫,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告李鑫、于涛、孙雅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