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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李鑫、于涛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李鑫,于涛,孙雅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7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西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瑶瑶,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鑫,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于涛,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孙雅宁(曾用名孙先翠),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枫,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告李鑫、于涛、孙雅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