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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恒洁卫浴店与被执行人庄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恒洁卫浴店,庄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恒洁卫浴店,住所地: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2-1-2号。诉讼代表人:刘晓珠,业主。被执行人:庄全,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哈密市前进西路货场对面80度时尚主题商务酒店,身份证号码:320821198507030118。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恒洁卫浴店与被执行人庄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