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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伊斯诺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伊斯诺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被执行人:东莞市伊斯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金凤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伊斯诺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