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友裕与胡永进、丁正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裕,胡永进,丁正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253号原告:刘友裕,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胡永进,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长顺县,现住贵州省从江县。被告:丁正德,贵州省都匀人,现住贵州省从江县。原告刘友裕与被告胡永进、丁正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友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友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