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清让、刘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让,刘怀亮,房振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496号申请人:刘清让,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刘怀亮,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房振梅,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清让与被申请人刘怀亮、房振梅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