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新建、周万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建,周万重,河南民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2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建,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萍,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万重,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民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田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峰,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新建因与被上诉人周万重、原审被告河南民杰酒店服务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新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增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