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天池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殷玉姜、安图县国有资产信用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天池农村信用合作社,殷玉姜,安图县国有资产信用担保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天池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张玉生,主任。被执行人殷玉姜,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安图县国有资产信用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黄仁国,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天池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殷玉姜、安图县国有资产信用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7)安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天池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000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天池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