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双利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利,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利。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云腾,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双利与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3000元,并负担执行费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