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建荣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荣,乐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2526号原告:王建荣,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乐云,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聿旸。原告王建荣与被告乐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荣及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聿旸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2,83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乐云赔偿原告误工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乐云驾驶牌号为沪FYXX**小型轿车至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通北路西北约5米处时,与骑行自行车至此的原告王建荣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关于该起事故的责任,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杨浦交警支队”)责任认定,被告乐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在新华医院,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此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请。被告乐云未到庭应诉及答辩,但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陈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认可原告诉请。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已在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2,838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乐云驾驶牌号为沪FYXX**小型轿车由北向西行驶至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通北路西北约5米处时,与由东向西骑行自行车至此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关于该起事故的责任,经杨浦交警支队责任认定,被告乐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至新华医院,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为此支出医疗费若干。另查,1、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自述沪FYXX**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及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2、2016年5月5日,上海衡山虹妇幼医院出具证明:“兹证明王建荣为本单位职工,目前在我单位护理部门担任护师。因2015年10月15日交通事故休息从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不包含奖金)为4435元(大写肆仟肆佰叁拾元整),实际停发工资合计8484元(大写捌仟肆佰捌拾元整)……”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经杨浦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乐云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已在被告太平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应由两被告在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原、被告对赔偿金额及方式已达一致,于法无悖,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王建荣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2,838元;二、被告乐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建荣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元,由被告乐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倩竹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