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丙海、武俊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丙海,武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39号申请人:刘丙海,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武俊海,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申请人刘丙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武俊海驾驶的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