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立民与谢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民,谢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373号原告:陈立民,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忠,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谢广龙,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忠,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民与被告谢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广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谢广龙的起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陈立民承担。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