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3执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召鹏、宋德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鹏,宋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307号申请执行人:刘召鹏,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静,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德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召鹏与被执行人宋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支付借款本金33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6%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支付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的借款利息105600元;以本金3300000元、月利率0.4%为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4467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宋德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1-4-1806-1808室房屋价值2100000元部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调查,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德顺所有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路××花园××室房屋、××被××人宋德顺××于天津市××友谊北路与××道交口××大厦××房屋、××被××人宋德顺××于天津市××友谊北路与××道交口××大厦××号房屋;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社保缴存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