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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立立尔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立尔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7刑初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立立尔克,男,1978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彝族,文盲,村民,住四川省美姑县,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雷波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立立尔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梅、谢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立立尔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立立尔克驾驶白色五菱面包车与马某1(另处)、马某2(另处)、马某3(另处)、立立曲铁(已判)等人准备到雷波县山棱岗乡竹儿村盗牛,五人于当晚20时许驾驶两辆面包车驶向山棱岗乡竹儿村老林口。5月10日00时许,两辆面包车相继到达雷波县山棱岗乡竹儿村老林口,五人将公路边的两头小牛用尼龙绳捆绑装在面包车上后驾车离开。当日1时许,立立曲铁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其面包车内盗窃所得的两头小牛被挡获,立立曲铁被公安机关抓获,立立尔克逃匿。经过雷波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头黄牛价值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19日、20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两头小牛返还被害人。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立立尔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立立尔克与立立曲铁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庭审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雷波县公安局山棱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立立尔克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美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冷某、确某的陈述、证人吉某1、吉某2、石某、吉某3、巫某、吉某4的证言、美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雷波县公安局山棱岗派出所扣押清单、雷波县公安局发还清单以及被害人冷某、确某的领条、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委托书、雷波县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鉴字〔2016〕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作案工具面包车的拍照、被告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以及被盗的牛的照片、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情况说明二份、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共同作案人立立曲铁的供述、被告人立立尔克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立立尔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立立尔克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立立尔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银白色五菱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