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邢静华与徐顺全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静华,徐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51号申请人:邢静华,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乌尔旗汉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徐顺全,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邢静华诉徐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邢静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4656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顺全在外地看病,暂时回不来。申请人邢静华同意等被执行人徐顺全回来后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