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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6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一个外号叫“小邱”(身份不详)的男子在赣州市章贡区出租房内,因借钱一事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黄某某拿起一把菜刀砍击被害人郭某某,导致被害人郭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左手第五指近节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国道旁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场图及方位图、被害人郭某某的病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绍荣人民陪审员  邹兴文人民陪审员  张宸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