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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仁朝与王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朝,王俊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266号原告:王仁朝,现住邢台。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良,现住任县。王仁朝与王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王仁朝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仁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仁朝负担。审判员  吴建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