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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剑与陈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陈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彤,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彤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剑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鉴定费4050元及案件受理费1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李剑同意对陈彤已付的2150元进行扣减。后本院自被执行人陈彤处执行回案款3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李剑。剩余部分案款李剑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