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艾转科与被告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转科,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460号原告艾转科,男,1961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路南侧邑娄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月辉,该公司经理。原告艾转科与被告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艾转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转科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转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144.00元,减半收取计572.00元,由原告艾转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