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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珙县邦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兴文县珙兴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邦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02号申请人珙县邦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法定代表人:蒋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兴文县珙兴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法定代表人:何开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珙县邦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文县珙兴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阶段,申请人珙县邦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被执行人兴文县珙兴煤矿在兴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应得的关闭煤矿奖补资金806.93万元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兴文县珙兴煤矿在兴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应得的关闭煤矿奖补资金806.93万元(捌佰零陆万玖仟叁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