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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洪晓强、余贺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晓强,余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洪晓强,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余贺梅,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晓强与被执行人余贺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洪晓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1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