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86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被告王某丙,女。被告王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念秋 来源:百度“”